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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9-18点击数:

长江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1609)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长江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考试的目的和方式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能力。考试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条  考试的课程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上机机试、实验操作考核等,或上述多种方式并用。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学院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并在课程教学计划栏内予以注明。。

 考试命题

第四条  考试命题由开课学院负责。通识必修课程和有多位教师授课的同一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成立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并实行统一阅卷。

第五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试题构成的比例为: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25~30%,提高题占15~10%。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开卷考试应在试卷上明确规定学生携带资料的范围。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六条  课程考试的客观题命题,应附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答案。对一门课程,两个及以下自然班(或50人以下),考试命题应同时拟好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本课程结束考试(即学生的正常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三个及以上自然班(或50人以上)考试命题应同时拟好A、B、C三套试题,其中两套用于本课程结束考试,第三套用于补考。命题完成后,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并安排讲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教师试做,试做后的评价或意见填写在《长江大学试卷试做单》上,最后由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未经审核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试卷印制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检查校对,发现错误或印刷模糊时必须在考前予以更正。

第七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

 试卷印制与保密

第八条  试卷应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拟定。是否将试题与答题纸分开,由各开课学院根据考试课程的特点决定。

第九条  试卷的印刷、封装、传送及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各学院必须到符合保密要求的专门地点印刷试卷,必须和试卷印刷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印刷时,应根据参加考试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每30份试卷必须配2份备用卷。试卷必须保证清晰整洁并装订成册,必须密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放置在保密柜中保存。

第十条  试卷印刷完成后,命题教师、印刷单位存放在电脑等存储载体中的试题必须立即删除。试卷印刷清样、废卷应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  试卷要做到严格保密。各学院命题负责人为试卷保密第一责任人。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包括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等),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考试,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原则上安排在学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试周和学期末集中安排的考试周进行。学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试周一般为每学期的第13

第十三条  试安排应在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在网上公布。一旦确定并(上网)公布后,各学院应严格按考试安排组织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全体教师和学生可通过教务处网站查询考试安排。

第十四条   教师有承担监考的义务。全校性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跨学院开课课程的主监考原则上由开课学院担任,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担任,其它课程考试的主、副监考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安排。考试前一周各学院教学办负责向本学院派出的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应具教师资格或者是教务管理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按《长江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和《长江大学本专科生课程考试监考员操作规程》执行监考。编排考场考生座位依据隔位就座的原则。条件允许时,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应间隔一排空位。考生座位安排由监考人员按参加本考场学生的学号随机安排,并书写于黑板上或以纸质安排表张贴于考场,以便考生对号就座。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在考试前在学生进行动员: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学术规范,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十七条  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严格遵守《长江大学考场规则》。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填写《长江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并在考前将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交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重修、辅修次之。

第十九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外,至少还应安排一位负责人,协调督促本院主、监考人员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全校通识教育必修课统一考试时,开课院分管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巡视,协助本院主考教师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学校后勤、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教室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包括教学安排中可能包含有的所有环节考核,如教学过程中的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

第二十二条 平时成绩所占课程综合成绩的具体比例,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课程组根据所属学科、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鼓励学院和课程组积极开展课程形成性评价方法改革,探讨并制定平时成绩评分方法和标准。任课教师应有详细的平时成绩记录,于结束性考试前将详细平时成绩记录送本院教学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课程组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应移交开课学院教学办上报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卷,试卷上应有阅卷的痕迹,并给出每小题得分。阅卷教师应在试卷指定位置签名,试卷统分必须准确无误。成绩如需更正,应在原来成绩上划一横线,另写正确的成绩,并由更正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填报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长江大学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中打印成绩表,签字后交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并由学籍管理人员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评阅完毕后,开课学院应统一保管试卷备查,保管期限以《长江大学课程考试资料管理规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自行上网查阅课程成绩。学生若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试卷成绩统分是否有误。复核考分的学生必须填写《长江大学试卷复查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课学院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试卷考分复核结果。

 补考

十八条 课程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考试环节。一般第一周周末为通识必修课补考时间,第二周周末为专业课补考时间。

十九条 在校学生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一次。经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者,可参加下年级同一课程的重修和考试。学生在正常考试时旷考、舞弊则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一周末,将补考学生名单及课程汇总表报开课学院教学办,以便进行补考考场安排。

十一条 补考综合成绩中的平时成绩,采用上一学期该生已经被记录的平时成绩(不包含缺交作业和实验的成绩记录)。补考合格者,成绩以合格等级(60分)记入成绩单。

 重修

十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在考试不及格且不满足补考条件,或参加补考仍未获得学分,以及未参加考试而未获得学分的情况下,通过办理课程注册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以获得课程学分。

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的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培养计划要求之外的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修其他课程。

十四条 学生需重修某课程时,应通过上网查阅课表、到所在院教学办注册办理重修手续,方可随其他年级学生课堂重修该课程。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注册重修学生的名单按课程归类,并按照重修学生选择的学习时间,划定重修课堂,交开课学院教学办

十五条 重修课程学习要求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重修课程成绩由重修时的平时成绩(由本办法条规定)和重修考试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其比例仍按照本课程常规教学要求执行。注册重修后,学生应及时到上述划定的课堂报到,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并参加该课堂安排相应考场的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选择听课的课堂,但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

十六条 课程考试时,主考教师根据正常考试名单和重修注册名单上的人数准备试卷,学生凭重修单、身份证及学生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十七条 若遇教学计划变更致使学生应重修的课程变化、需更改重修课程科目时,学生所在学院应提前将需更改重修考试课程前后科目及相应学分的书面报告,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交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开具考试证明,同时学生到所在学院办理更改后课程重修注册手续,方能参加考试。

十八条 学生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按缓考情况办理。

十九条 重修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由编入所在课堂的任课(主考)教师负责上网录入。

  

十条 其他环节(如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参照上述原则实施。

十一条 学生考场违纪以及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教师和相关人员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长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试卷格式及其他相关表格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大型考试按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校与此相悖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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