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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时间:2019-09-18点击数:

长江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长大教通字[2005]36号

2005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与自觉性,稳定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现行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学资格

第二条  教师应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  新任课教师应先担任本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参与并熟悉辅导、答疑、实习或实验、课堂讨论和习题课等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并通过由所在院(系)组织的试讲,学校审定后方能取得任课教师资格。

第四条  外聘教师必须具备所聘专业普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通过所聘院(系)组织的试讲,并经学校审核通过者,方能被聘用。

第五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首先提出该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出授课教案,经所在院(系)组织试讲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第三章  教学职责

第六条  对承担理论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对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师实行责任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责任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遵循教学规律办事,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创业、诚信、自律等思想品德教育,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2、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等)批改及考核任务,负责检查辅导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

3、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4、在工作中服从分配,每学期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5、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配合院(系)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工作。

6、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辅导教师的职责。辅导教师(指导教师)在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的指导下接受考核,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

 

第四章  教学任务

第八条  任课教师的审定。任课教师必须获得教师资格,并由院(系)在开课前一学期,以教学任务书的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定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不予安排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学任务的下达。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安排,教学任务一般在开课前一学期期中以教学任务书的形式下达,教学任务书是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依据。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书提出选用的教材或参考书,经所在院(系)审定后,报教材科统一征订。

第十条  编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也称教学进度计划(表),是以课程的教学日程安排为主要内容的计划,在开课前由教师制定,并上报院(系)存档。

第十一条  课前准备。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取得听课学生名册,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并在钻研本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有关的参考书等的基础上认真备课,编制教学进度计划,写出教案,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准备工作。教案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教学进程、板书设计及习题布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等。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在开课前应写好课程全部教案,其他教师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校提倡以教学小组的形式集体备课。

 

第五章  教学环节

第十二条  理论教学

理论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其基本要求是:

1、教师必须保证教学内容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及时介绍学科的最新发展成果,做到重点、难点突出,深度、广度适宜,条理清晰,逻辑性强。

2、教师应不但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注重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努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研制或选用多媒体课件并注重使用的实际效果,扩大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和效益。

3、开课伊始,教师要做自我介绍,并对该课程在本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效果、特点、辅导答疑、作业与习题、教学方法、学习方法、本课程的参考书和参考文献等方面进行介绍,说明课程考核方式、作业、平时测验、和课程结业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

4、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拟定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

5、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课堂用语应使用普通话,提倡和鼓励教师使用双语教学。

6、教师应认真填写教师工作手册,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主动征求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课程结束前,要求学生对课程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促使教师深入到学生中了解教与学的总体情况,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进行因材施教。其基本要求是:

1、辅导答疑应以现场答疑方式为主,现场答疑要安排好时间、地点,也可采网络答疑作为补充。未安排专任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由主讲教师承担。辅导答疑的安排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报院(系)备案。

2、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对普遍性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启发诱导,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3、教师辅导答疑的次数,一般周学时在四学时以内的课程,每周应安排一次答疑,周学时在四学时以上的课程每周要安排两次答疑,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可采取教师轮流答疑的方式进行。每次答疑时间不低于1小时。

第十四条  批改作业

批改作业是教师全面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效果的基本途径。其基本要求是:

1、教师要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布置作业,作业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要注重基本技能和基本能力的训练,有助于学生系统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

2、教师对学生的作业要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作业应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语句通顺、步骤清楚、运算准确、图表清晰,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教师应要求学生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教育批评,并令其重做。

3、教师应要求学生按时交作业,学生的作业应全批全改。对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全批全改如确有困难,经院(系)批准后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批改作业要准确、及时,对做错的要指明错处和解题思路,并要求学生纠正,应结合作业情况,适当进行作业讲评。

4、对学生的作业应评定成绩,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课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其基本要求是:

1、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开课前要研究制定好实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2、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的要求,与实验员共同做好实验开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预做实验,提前通知学生预习实验内容。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实验前要事先预作(习),实验开始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合格方可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要求学生按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

3、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对不合格的应要求学生重做或重写。对学生的实验成绩要做好记录。

4、实验课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工作记录,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追究责任者。

第十六条  实习教学

实习是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主要途径。其基本要求是:

1、责任教师应根据实习指导书的要求,结合实习条件,制定实习计划,同时要求掌握有关的实习内容,准备相关的资料和用具等,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2、责任教师、指导教师要参加实习过程的现场指导,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重视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和纪律教育,指导学生做好实习记录,编写实习报告。

3、实习结束后,责任教师和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和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出实习鉴定。责任教师要向院(系)汇报实习情况,并上交实习总结。

第十七条  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设计技能的教学环节。其基本要求是:

1、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课程的教学实际,提出课程设计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指导书,准备好设计所需要的材料(资料)和用具等。加强对课程设计全过程的指导和检查。

2、教师应根据课程设计安排的时间,内容和份量要适当,要求学生写好课程设计报告。

3、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课程设计报告,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记录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对学生总体素质的全面检验。其基本要求是:

1、指导教师要选好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拟定任务书,制定和审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2、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过程管理,采取多种方式考核、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认真填写《长江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工作手册》

3、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规范化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报告,并认真审阅、修改。填写《指导教师审查意见》,指导学生论文答辩,评定学生成绩。

4、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长江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工作手册》,如实记录毕业设计期间对学生的指导情况等。

5、指导教师要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以及资料整理与归档。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及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面。课程考核包括课程的考查或考试。其基本要求是:

1、任课教师要严格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查,学生的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到课情况、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答疑、质疑、课堂提问、实验、平时测验等的成绩。教师应制定平时考查成绩的标准,并事先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总评成绩的20%。

2、凡是教学计划列入的必修课程,教学结束后,都要安排考试,学生考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其它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应安排考查。

3、教师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①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②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试题的内容要有一定覆盖面。试题的构成一般按如下比例: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25%~30%,提高题占10%~15%。试题出定后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审核。每门课程必须一次出A、B两套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在拟定试题时,必须同时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5、推行教、考、评三分离制度。公共基础课和覆盖面较大的学科基础课,必须实行教、考、评分离,对同一教学大纲、进度一致的课程应安排统考。实行统考和教、考、评分离的课程必须严格分离程序,实行试卷密封和集体阅卷。

6、课程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等多种方式。拟实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应提前书面申请。笔试时间为120分钟。

7、考试复习期间,教师要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功课,不得划范围,指重点,不得印发复习资料。

8、教师有义务参加监考,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舞弊现象。

9、教师阅卷要严格评分标准,认真评定学生考试成绩,不准送“人情分”。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

10、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7天内将学生成绩表送交本院(系)存档备案,考试课程连同课程考试分析及整理好的答题试卷等一并上交,考查课程连同评定成绩的依据材料等一并上交。

 

第六章  教学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在院(系)的领导、组织下进行,接受学校、院(系)日常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经院(系)与教务处研究,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主讲教师。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的安排和实践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停)课、更换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教室(实践教学场所)等,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 教师积极参加基层教学组织开展的教研活动、参与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学校将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教务处

○○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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