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参军入伍,加强对参军入伍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参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招生部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三)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三条 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在校学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退役后复学,需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武装部审查、汇总后,交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等相关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一)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成绩计为90分;
(二)免修5个学分综合素质类或技能类公共选修课程,成绩计为80分;
(三)免修公共体育课程,成绩计为80分。
第六条 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学生,在学年末参军入伍,并缴清全部学费的,次年可按毕业生对待。修完本专业规定学分、成绩合格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的学位证书。
有关课程成绩的计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本科第六学期(专科第四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不参加补考,成绩按60分计算。
(二)入伍期间的理论考试类课程,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计算。
(三)入伍期间的实习、实践类课程不作要求,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计为80分。
(四)入伍本科学生应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可不参加答辩,按答辩委员会评审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校对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资助相关政策。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九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十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由学校武装部会同学生资助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军入伍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参军入伍学生参加升学考试,可获得下列加分或奖励:
(一)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分别在退役后3年内、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具有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四)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专科生(含新生),在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十二条 参军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表彰。
参军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一等)。学校在校园明星评比活动中,设立“军旅明星”专项,对服役期间或退役复学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报名参军且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服兵役的,或因个人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按《兵役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报名应征入伍的学生,需留校进行体检(含复检)、政审、心理测试等活动的,由学校后勤部门集中免费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学校给予报名应征入伍、参加体检或心理测试等活动的学生,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学校不能安排住宿的,发给住宿补贴。补贴标准由武装部会同财务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办法所称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学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教务处负责解释。